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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政府公告

2021-12-22 13:57|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芦溪县国有水利工程划定工作已经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芦溪县国有水利工程划定工作已经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告如下:

管理范围划定

1、国有堤防

袁河堤更田段、袁河林家坊堤段、袁河蔗棚下段河堤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30m,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30m

袁河堤更田段、袁河林家坊堤段、袁河蔗棚下段河堤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堤防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

2、国有水闸

1)五一陂水闸、新联陂2水闸、郑公陂水闸、花柳陂水闸、龙陂2水闸

五一陂水闸、新联陂2水闸、郑公陂水闸、花柳陂水闸、龙陂2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25m(单侧)

五一陂水闸、新联陂2水闸、郑公陂水闸、花柳陂水闸、龙陂2水闸工程保护范围:水闸上、下游保护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m,两侧保护范围线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150m。结合河道划界标准确定郑公陂水闸两侧保护范围线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五一陂水闸、新联陂2水闸、花柳陂水闸、龙陂2水闸两侧保护范围线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

2)、洋田陂水闸

洋田陂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上、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单侧),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单侧),水闸运行管理范围为水闸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水闸运行区管理范围线。

洋田陂水闸工程保护范围:水闸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两侧保护范围线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m(单侧)。

3、国有水库

芦溪县7座小(一)型水库管理范围:考虑东风水库总库容962m3,规模接近中型水库,东风水库管理范围为库区设计洪水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50m,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50m;溢洪道、泄水闸两侧各10m。潭口水库、老庵水库、俭塘水库、仁里水库、田心水库、燕塘水库等6座小(一)型水库管理范围为库区设计洪水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30m,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50m;溢洪道、泄水闸两侧各10m

水库保护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m,越过分水岭的以分水岭为保护范围边界。

4、国有水电站

黄洲水电站京口水电站管理范围:厂房管理范围为厂房建筑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0m,变配电设施管理范围线为变配电设施建筑(围墙)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进出水渠(发电引水渠、尾水渠、管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管)道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5m(单侧),边山渠道为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渠系建筑上下游、左右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电站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水电站运行行区管理范围线。

黄洲水电站京口水电站保护范围:进出水渠(管)道、电站厂房、变配电设施的工程保护范围线均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保护范围仅工程区需划定,运行区可不划定,即水电站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线仍以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水电站运行区的保护范围线。

5、国有灌区

田心灌区、坪村灌区、山口岩灌区管理范围:渠道管理范围线为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边山渠道为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渠系建筑上下游、左右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运行区管理范围为生产生活区用地范围,以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灌区运行区管理范围线。

田心灌区、坪村灌区、山口岩灌区保护范围为灌区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伸一倍的距离,即为5m

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杆作物。

2、禁止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填占水库水面。

3、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禁止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禁止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禁止其他影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确保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同意。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管理范国线界桩和告示牌。

特此公告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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