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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2-1-28 14:39|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芦溪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减少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烟花爆竹 ...

芦溪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芦溪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扩区划定范围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在芦溪县中心城区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在县城所有街道、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及县城规划区域内、城乡结合部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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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

1.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它物品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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