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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开庭审理滥伐林木案

2022-3-16 15:02|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近日,我市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安源区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安源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大代表、市人民监督员、区 ...

近日,我市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安源区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安源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大代表、市人民监督员、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林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代表等二十余人到庭观摩庭审。

2021年6月,市林业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称姚某某等人在安源区城郊管委会汪公潭村“桎木冲”山场滥伐林木,接到举报后,市林业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林业局安源分局和市林业资源监测中心迅速前往汪公潭村“桎木冲”山场进行调查,经前期行政执法调查和市林业资源监测中心对砍伐林木蓄积量勘查,该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市林业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于2021年7月将该案移送至萍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侦查。

【审理判决】

经审查,姚某某等四人在仅征得林权所有人同意,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汪公潭村“桎木冲”山场上用挖机、油锯等工具砍伐了54株樟树、木荷树等,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总蓄积为22.1459立方米。姚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砍伐后一直未对该区域进行任何生态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1月13日,安源区检察院对姚某某等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并委托林业部门就姚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损害的生态价值进行评估及出具生态修复方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生态修复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等量刑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四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令四被告缴纳生态修复费11230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四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重要提醒】

1、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树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3、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在此次案件中,通过判决被告人“补种修复”,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4、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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