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告 “清明节”即将来临,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好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自即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停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三、禁止在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吸烟、野炊和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炼山。 五、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和枯枝落叶等。 六、禁止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烧垃圾。 凡是违反规定,“清明节”期间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行政拘留或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拨打电话:县林业局7551036,县森林防火指挥部7558119,县森林公安局7048158,县应急管理局7550555。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芦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当前,全县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芦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 一、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县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和玩火; 3.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 4.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 5.禁止在森林防火区上坟时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林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 0799-7558119、12119;应急电话:0799-7550555。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