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村民∶ 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了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自觉不参与,同时主动检举揭发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埠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