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东区燃气安全防范“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要求 落实各行业部门监管职责 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场所安全使用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 近日 由区住建局牵头 联合区应急、商务、卫健、民政、 教育、文旅、工信等部门 对辖区工、商、服生产经营企业 进行了燃气安全检查
此次联合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用气单位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的气瓶、减压阀、连接管、灶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已安装但未正常运作等安全隐患问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要求用气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并及时反馈上报整改情况,对多次告知但仍未整改的企业现场进行燃气关停。
今年以来,我区共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次,对全区11家液化气站及2家管道燃气公司进行全覆盖的供气安全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开展用气安全检查,联合检查用气单位35家,下达整改通知书48份。通过联合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规用气行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增强我区燃气用户安全防范意识。 下一步,我区相关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切实强化燃气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确保督导检查常态长效。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技术指南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 二、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应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实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报告。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的要求。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使用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控制器+联动电磁切断阀”,还应加装送排风设施。工业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四、新开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执行。 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还应满足《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六、燃气经营企业、安装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安装流程并明码标价,要对已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户分类建立档案。 七、燃气用户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方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进行验收,验收完成15个工作日内应将验收记录报各县(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 八、新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依法检定后投入使用,在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应依法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定,维修和检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检定工作按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