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10月2日,银河镇防火禁烧巡查组在巡查时,发现河下村、陇田村出现火点,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处理,并迅速组织工作人员扑灭火点。 ![]() 经查,河下村朱某某、陇田村杨某某两位村民,在自家农田露天焚烧水稻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且产生了烟尘污染,属于违法行为。 随后,两位村民被带往银河派出所。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对朱某某、杨某从法律法规、环境污染和森林防火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朱某某、杨某某当场表示深刻悔过,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遵纪守法,劝导家人和周边群众不违法焚烧秸秆,不再出现此类行为。 ![]() ![]() 最后,执法人员联合派出所民警现场拍照取证,对涉事村民进行调查询问和批评教育,鉴于朱某某和杨某某认错态度良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参与防火禁烧巡逻组,以示警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