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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乡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有奖举报的通告

2022-10-18 09:02|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一、什么是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非法生产危害性: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 ...
一、什么是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非法生产危害性: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
 非法经营活动危害性: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运输危害性: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方式

1.举报非法转包分包行为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0至10000元奖励

2.举报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单(双)基粉、礼花弹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10000至20000元奖励

3.举报半成品加工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至1000元奖励;举报“一条龙”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4.举报超许可范围(超规格)生产经营或向非法生产户下订单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00至5000元奖励。

5.举报一个在逃公安机关需打击的非法生产人员,成功抓获的予以奖励2000元。

来人、来信举报,举报地点:东源派出所、东源乡应急管理所;邮编:337007。

电话、传真举报,联系方式:

东源派出所:0799-3631028,

东源乡应急管理所:

0799-3631993、

13807993276(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源乡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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