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举报非法转包分包行为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0至10000元奖励。 2.举报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单(双)基粉、礼花弹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10000至20000元奖励。 3.举报半成品加工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至1000元奖励;举报“一条龙”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4.举报超许可范围(超规格)生产经营或向非法生产户下订单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00至5000元奖励。 5.举报一个在逃公安机关需打击的非法生产人员,成功抓获的予以奖励2000元。 来人、来信举报,举报地点:东源派出所、东源乡应急管理所;邮编:337007。 电话、传真举报,联系方式: 东源派出所:0799-3631028, 东源乡应急管理所: 0799-3631993、 13807993276(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