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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公布4起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典型案例

2022-11-29 10:34|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编者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 ...

编者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对4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过以案释法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并遵守《条例》、引导企业提高自觉守法意识。


案例一:

萍乡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萍乡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有冶炼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重点管理类别,依法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2年6月30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对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

江西省某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1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经复核该公司已整改到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萍乡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采取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彰显了执法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及时消除环境违法行为,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切实助推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上栗县某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锅炉烟气中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开展自行监测。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经复核该公司已整改到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萍乡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采取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立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也让其在具体执行中更有“温度”。


案例四:

江西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经复核该公司已整改到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萍乡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采取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但及时纠正了错误。通过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今后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填报并如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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