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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2022-12-10 17:58|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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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芦溪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梁某、芦溪县某砖厂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份开始,陆续有债权人起诉芦溪县某砖厂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截止2022年8月10日,芦溪法院共立案受理执行12件,执行标的额共计666.1万余元。执行中,芦溪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芦溪县某砖厂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控,根据调查结果,债权人考虑对被执行人芦溪县某砖厂的整体资产申请司法拍卖。



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展开全面调查,摸底芦溪县某砖厂实际情况,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寻找最佳解决办法,会上执行法官如实告知债权人芦溪县某砖厂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三套解决方案供债权人参考。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工作,强调法院会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兼顾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经过多次反复协调,最终申请人同意给该砖厂一次机会,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该砖厂如能在8月点火生产,则从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向芦溪法院支付7万元用于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如能每月按期足额支付,则同意暂缓对该砖厂的资产进行处置,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从次月开始,由芦溪法院启动整体拍卖该砖厂经营权和梁某所有的在该砖厂的所有资产。如在今年8月没有点火生产,则在9月就启动整体拍卖。


现该砖厂已经点火生产,且按照协议如期支付了第一个7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执行法官从经济大局出发,坚决杜绝将还可挽救的企业‘一棒子打死’,而是善于‘放水养鱼’,以放促养,寻找最佳方案促成批量案件达成执行和解。该案的执行充分体现了芦溪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双“一号工程”部署要求,坚持善意执行文明理念的重要性,因案施策,主动探索“共赢模式”,积极为企业经营发展纾困解难,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保留了生路,为企业后续发展留有活路,同时也让债权人看到了实现债权的希望。实现了共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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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贺某某与陈某某、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为防止两被告转移财产,便于后续案件的执行,于2022年2月10日向芦溪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告陈某某、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某某、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共计280000元的其他财产。芦溪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被告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知晓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向法院提交变更保全申请书。



执行情况


被告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理由是被冻结的某个银行账户是该公司的基本账户,基本账户被冻结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发放以及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首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芦溪法院及时进行审查,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账户确属该公司基本账户,且农民工工资发放均从该账户出账。而原告起诉被告的合同纠纷与农民工工资无关,被告变更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而案外人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作为被告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人,将其自身房屋作为变更保全的标的物,该房屋价值是原告申请保全金额的几倍。该院依法支持并解除了对被告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精准变更查封担保人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房屋。这样既保障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又有效避免涉诉企业因财产保全强制措施陷入经营危机,获得了双方的好评。



典型意义


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建筑单位,而农民工是建筑业发展的根基。冻结建筑单位的基本账户,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可能会导致农民工罢工,影响工程进度,进而引发连锁反映,使得涉诉企业面临违约、陷入大量诉讼纠纷、破产倒闭风险。芦溪法院在收到被告江西鳌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保全申请书及案外人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后,快速完成审查工作并启动涉企纠纷保全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变更了财产保全强制措施,解除了对被告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采用柔性的财产保全方式,变更为对案外人的房产进行查封,使企业实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在疫情期间,该法院的灵活司法,既保障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避免了被保全企业因财产保全强制措施遭遇资金流转和农民工工资发放难题,保障了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经营。这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也是法院在法律框架内灵活司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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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西某物业公司诉芦溪某母婴用品店、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芦溪某母婴店租赁被告晏某名下的的商铺进行经营。原告江西某物业公司与芦溪镇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收费标准为按2.0元/㎡/月收取。考虑到原告针对芦溪某商业街商铺物业费收取问题提起诉讼的案件共有9件,芦溪法院遂于2022年4月25日召集原告、芦溪某商业街商铺租户及业主代表、芦溪某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胡某召开座谈会,胡某及业主代表均提出要求将收费标准调整为1.8元/㎡/月,并将商铺区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而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同时,法院查明芦溪某商业街为芦溪县创建文明城市的示范区域,政府投入资金对其进行了改造并且每日派驻环卫工人保洁清扫。



裁判结果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由原告和业主根据案涉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协商确定,故本院对本案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确定的收费标准暂不予调整,但考虑到疫情造成的影响以及政府的投入确实减轻了原告的工作量,对原告诉请的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9679.9元(232.69㎡×2元/㎡/月×20个月24天)酌减3个月的费用计1396.14元,即被告芦溪某母婴店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8283.76元。同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晏某应对被告芦溪某母婴店需向原告支付的上述物业管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理应相互包容、以诚相待、友好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信赖关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原告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背景下妥善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对比。由于合同未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定价,法院在收费总额的基础上酌减三个月的费用做法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该案树立的裁判规则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既为该类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借鉴参考,也督促了物业服务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助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缓解了疫情影响下企业的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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