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轨迹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 情节严重的,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被告人熊某、单某在网络上了解到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可从中赚取差价一事,为获取非法收益,便以购买、出售车辆轨迹、档案信息(含姓名、住址、车牌号等)的方式侵犯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单某从同案人彭某处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96条车辆轨迹信息。熊某则从同案人孙某、闫某处购买了30余辆车辆轨迹信息、400余辆车的车档信息,并在微信上出售给罗某、漆某、杨某、周某等人。同时,罗某、漆某等人也在网络上出售车辆轨迹、车档等信息,熊某和罗某等人有相互出售行为。 经查实,熊某收取下线人员支付的信息购买费共计131928元,向上线支付购买信息费共计94204元,从中获利37724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0908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单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结合二人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依法对二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接收、点击不明链接或加入陌生微信、QQ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甚至落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陷阱,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遭遇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或采取法律方式维护个人权益;同时,切勿以身试法! |